甘肃省法院集中宣判9起涉黑涉恶案件和1起村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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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当天上午全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的9起涉黑涉恶案件和1起村霸案件。
据了解,截至6月2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37件1850人,一审审结147件1017人,特别是中央督导组进驻甘肃后,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62件。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集中公开宣判了五批涉黑涉恶案件,共52件461人,其中包括28件中央督导组督办案件。
2007年,被告人张宝云在静宁县组织赌博期间,纠集被告人穆琚东为其在赌场收取高利贷,二人开始建立联系;2008年至2013年期间,穆琚东先后因为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在监狱服刑。2013年4月,穆琚东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张宝云保持紧密联系,且不思悔改,利用入狱经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扬言要成为静宁县城的“大哥”。其间穆琚东以静宁县较有名气的社会混混头目仇某等人为目标,多次指使手下小弟通过骚扰、跟踪、辱骂等手段挑衅、激怒对方,发生争执后将仇某等人殴打致伤。
至此,以穆琚东、张宝云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初步形成。之后称霸一方,谋取非法利益。穆琚东、张宝云等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琚东养殖场”等处为聚集点,组织、策划、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势力不断壮大,通过开办公司、非法高利放贷聚敛财产,逐渐形成以穆琚东、张宝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穆琚东、张宝云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成员谋取利益,事后为组织成员提供吃、喝、娱乐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该组织成立以来,长期在静宁县城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游戏厅、家具城提供非法保护,变相收取“保护费”,向酒吧、KTV强行推销啤酒,采取暴力抗法、妨害公务妨害作证,干扰司法,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实施犯罪22起。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穆琚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宝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鹏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针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产,判决对该组织聚敛和用于违法犯罪的静宁县琚东养殖专业合作社等9家公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依法处置,对其财产应予没收;对被告人张宝云的5处房产应予没收;被告人胡鹏飞位于静宁县城关镇富康路“云星小街”的钢结构四层整体建筑一幢系违法建筑,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置;扣押、冻结的涉案资金共计5993186.82元予以追缴;扣押的5台车辆,应予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对各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继续应予追缴。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志振、盛俊清纠集被告人方颖、胡江涛、倪晨萍、盛志琴等人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欺骗、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夏志振、盛俊清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固定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夏志振、盛俊清、方颖、胡江涛、倪晨萍、盛志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人数众多的公民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夏志振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6年1月11日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佘勇、王诚、孔涛、米贵林、张一帆、郭成岳在车贷后催收业务中,为获取提成和直接受益,对贷款逾期客户采取窃取收车等方式,将客户的车辆非法控制,并以此为要挟条件,肆意认定收车费用,向客户索取高额的收车费等费用,敲诈勒索客户。在此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佘勇、王诚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孔涛、米贵林、张一帆、郭成岳为积极参加人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众多,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关系清晰、分工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佘勇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杨磊伙同尹静(另案处理)先后纠集刘惠、高琳、向元、徐叶、姜小禹等人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湖南省长沙市租赁房屋成立非法网络放贷工作室从事放贷活动,并通过微信、QQ群联系有借贷需求的被害人,以借贷需留存信息为名获取被害人家庭、学校、亲朋的联系方式以及手机、通讯录等信息资料,通过支付宝“存证云”平台或者微信“米房”等网络平台签订贷款合同,按不等的比例收取中介费、人工成本费、利息等,以此虚增债务、加收逾期费,并将到期无法还款的被害人介绍到其他网贷公司,让被害人继续借钱还贷,对于无法及时还款的被害人采用短信威胁、电话轰炸等方式催收债务。被告人杨磊、刘惠、高琳、徐叶、向元、姜小禹实施“套路贷”活动,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杨磊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欧青青、肖元元、杨萍、唐成名伙同被告人罗丹、王玉浩、刘凯、肖鹏飞、宋慧敏、彭再阳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网络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非法高利放贷,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单方肆意认定违约共同骗取钱款,属典型的“套路贷”,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述被告人实施的“软暴力”催收方式带有欺凌、强制、压迫的性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被害人的财产安全,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欧青青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志勇、潘举文、梁元铿、陈梓炫、陈圣业在无金融资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虚构其正规放贷的事实,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手段与有借贷需求的不特定人员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再以收取逾期费或以贷还贷等名义虚增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又采用短信、电话滋扰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取“债务”,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已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套路贷”,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吴志勇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辉、杨晓庆、章伟、陆伟、鲁晓辉、罗嘉军、周先伟在无金融资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情况下,虚构其从事正规放贷业务的事实,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手段,诱使有借贷需求的不特定人员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再以收取逾期费或以贷还贷收取中介费等名义虚增债务或肆意认定违约,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又采用短信、电话滋扰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取“债务”,从中获取高额利益,已形成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套路贷”犯罪,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陈辉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2009年12月30日以来,被告人张荣瑞、张荣畅多次单独或纠集被告人王云生、杨永宝等人在靖远县城区内多处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制猥亵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正常的经营活动,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荣瑞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6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亨通、张文学、高国瑞、刘伟、刘亨如等人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多次强拿硬要他人手机;被告人刘亨通、张文学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各被告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国瑞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对其应数罪并罚。五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在校学生和社会青年,使其形成心理恐惧,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刘亨通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自2012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何宇峰借故滋事,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何宇峰多次寻衅滋事,严重干扰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在其所在乡里影响恶劣,横行乡里、称霸一方。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何宇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文丨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姚智
编辑丨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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